女职工“三期”间,合同到期应顺延
日期:2021-04-23 浏览
  李女士在一家公司担任文职工作,与公司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,合同期限到2012年4月。

  今年1月李女士怀孕了,她听说女职工在孕期、产期、哺乳期,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。正好她的现在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了,以自己目前的状况不太可能找到新的工作。她想咨询相关法律问题。

  法律人士表示,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规定:
  女职工在孕期、产期、哺乳期,用人单位不得擅自解除劳动合同;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女职工在孕期、产期、哺乳期内,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,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医疗期、孕期、产期、哺乳期期满为止。

  根据以上规定,即使怀孕的女职工与公司所签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,在“三期”内可自动顺延。